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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预科生通用) 津职师大发〔2018〕114号
2021-12-27 10:4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校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学生生活、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为营造学生公寓安全、文明、和谐、舒适的住宿环境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生的住宿管理。

本规定中所述学生公寓指学生住宿的楼宇,学生宿舍指学生住宿的房间。

第三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坚持学校统一领导与校院分级管理相结合、学生思想教育与物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由学生处、研究生处、各学院(高职部)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共同负责,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学生处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办”)具体负责学生公寓事务的总体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生住宿分配本着按学院集中住宿原则进行,由宿管办统一调配,各学院(高职部)负责具体落实,学生应积极配合,按指定宿舍、床位住宿。

宿管办根据学生公寓综合管理需要可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各学院(高职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本部门学生住宿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提前报宿管办。

第六条  学生应根据学校财务收费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费用按学年收取。

对于申请短期住宿的人员,参照所住公寓的住宿收费标准,按照住宿时间期限,收取相应的住宿费。

第七条  学生公寓楼门每日6时开启,23时关闭。

学生应严格遵守楼门开关时间,不得早出、晚归、夜不归宿。学生需要早出、晚归,须提前向值班室报告或持有所在学院开具的证明;学生因特殊情况夜不归宿,须提前向辅导员、班主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注明原因、去向、校外住宿地、回校时间及安全保障等信息,提前报宿管办备案。学生因早出、晚归、夜不归宿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八条  学生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延长学制等学籍异动时,须到宿管办办理住宿调整手续。

第九条  严格学生集体住宿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单独住宿。如因患病等特殊情况需暂时单独住宿,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知晓、同意后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条  严格学生集中住宿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住宿。如因患病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在学生公寓住宿,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走读申请,按照《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走读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要求,不得有擅自占用、私自调整床位、留宿异性或校外人员等行为,共同维护良好住宿秩序。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寓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处建立健全公寓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流程;研究生处做好研究生宿舍安全教育与管理;各学院(高职部)建立以党委(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宿舍长逐级负责的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学生宿舍安全负责人,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性进入宿舍实施安全检查与思想教育;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岗位职责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寓安全检查制度。各学院(高职部)主要负责学生宿舍区域普查及违纪学生教育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主要负责公寓公共区域、宿舍区域巡查及隐患问题上报;学生处主要负责公寓公共区域检查、宿舍区域抽查及隐患问题通报。学生应自觉配合做好各级各类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寓出入检查登记制度。学生凭有效证件进入公寓;来访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经值班员登记允许后进入公寓;携带大件物品、贵重物品或可能影响公寓安全的物品,应自觉配合值班员检查。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寓禁止饮酒规定。公寓内不得出现饮酒、醉酒行为,不得存放各类酒水。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寓全面禁烟制度。公寓内任何场所严禁吸烟,禁止存放各类烟具、烟盒、香烟。

第十七条  注意消防安全。学生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爱护各类消防设施设备,严禁堵占公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逃生窗口。严禁在公寓内实施任何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与活动。

第十八条  注意防盗安全。个人财物应妥善保管,学生宿舍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平时应养成离开宿舍或休息时锁门、关窗的习惯,假期离宿时应将个人有价值的物品带离宿舍。

第十九条  注意用电安全。学生应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范,不得使用发热性电阻器具和大功率生活电器,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私自改变或破坏用电设施,离开宿舍须将各类用电器处于断电状态。  

第二十条  注意卫生防疫安全。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须主动及时报告学院、宿管办。学生发现公寓内有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注意电梯乘坐安全。学生乘坐电梯应文明礼让,安全有序,不得在轿厢内实施打闹、蹦跳等有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不得抢梯、扒门、撞门、倚靠梯门,严禁在紧急疏散时乘坐电梯。

第二十二条  注意高空坠落安全。禁止向公寓外抛扔物品;不得在公寓外檐等存在高空坠物隐患的部位放置、悬挂任何物品;不得攀爬公寓。  

第二十三条  公寓内发现火情、恐怖行为和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公寓管理人员、保卫处、相关学院或报警,视现场情况组织疏散和救援。  

第二十四条  公寓内发生打架斗殴、伤害、盗窃、诈骗、食品安全等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保卫处、相关学院或报警,并保护现场,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寓内发现危化品、爆炸物、仿真枪、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非法宣传品、宗教、非正常聚集和经营活动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活动时,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保卫处、相关学院或报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无故私自更换宿舍门锁,因特殊情况更换门锁后应及时向值班室报备。值班室备用钥匙原则上不予外借。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学生宿舍检查活动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物品、不合格用电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占用空间、存在隐患的物品,工作人员可在现场实施暂且收缴,由学院或宿管办代为保管,物品所有人可在学期结束时取回,并带离公寓。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全体学生和公寓管理服务等相关人员均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有损公寓安全和扰乱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与活动。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务卫生保洁由学生负责;公共区域及公寓周边指定范围内卫生保洁由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负责,服务内容及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各学院(高职部)应建立学生宿舍内务卫生值日制度,对内务卫生进行检查、督促和整改;宿管办对内务卫生进行抽查、反馈,定期开展评比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务卫生值日应做到“三有”“四齐”“五净”。“三有”即有宿舍长、有值日生、有值日职责;“四齐”即床上用品整齐、床下物品整齐、日常用品整齐、家具书刊整齐;“五净”即地面干净、墙壁干净、门窗干净、家具干净、灯具干净。  

第三十二条  内务卫生规范  

(一)室内家具按规定位置摆放,不得擅自移动,不得擅自添置家具和设施;

(二)个人书桌、床铺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床位不得设置遮挡物;

(三)室内地面和宿舍门前应保持清洁,不得在宿舍内和公共区域堆放垃圾杂物,每日将垃圾杂物置于公寓周边垃圾箱内;

(四)不得在墙壁、门窗上乱贴、乱画、乱钉、乱挂;

(五)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养成清洁卫生习惯,做好个人宿舍内务卫生;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五章  供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安装使用智能供电管理系统,学生宿舍实行定时供电,每日6时开启,23时关闭。  

根据天气变化、寒暑假期等情况,宿管办对学生宿舍供电、停电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每月提供定额免费电量,超标电费由学生支付承担。学生应随时查询宿舍剩余电量,预缴电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知晓所住公寓用电管理办法,掌握供电信息查询和自助购电方法,不得影响供电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强化用电安全意识和节约意识,严格遵守用电安全规范,科学合理用电,杜绝“长明灯”现象。  

第六章  公物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寓内配备的宿舍家具、门窗设施、水电设备、消防设施、安防设备、电梯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得擅自维修、挪移、拆装和影响各类设施设备正常工作。学生应爱惜公物,互相监督,配发给个人使用的家具、用具由使用者负责,宿舍内公共设施由宿舍全体成员共同负责使用和保管。  

第三十九条  宿舍公物损坏后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人为损坏或丢失公物,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时应对宿舍家具和生活设施配备情况进行检查,签订使用管理责任书。学生退宿、宿舍调整时,公寓管理人员对宿舍公物进行清查,验收通过后办理手续。  

第七章  奖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文化建设、突发事件处置以及避免重大损失等方面表现突出和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要求、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将依据《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公寓其他住宿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津职师大学发〔2015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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